论著发表管理条例

发布者:徐业守发布时间:2021-11-16浏览次数:209


一、    实验室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是实验室科研水平的最主要衡量标准之一,它不仅涉及论著作者,也关系到实验室的利益和声誉。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实验室和论著作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此例。

二、    实验室人员须自觉遵守学校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科研道德,明确研究目的,端正科研态度,努力提高科研水平。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严禁伪造试验数据。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三、    实验室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对待试验和试验数据、严禁伪造试验结果。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四、     联合实验室发表论文时应该标注所在实验室名称,方可列入该室科研成果统计范围。

五、    实验室人员向国内外投递论著前,必须首先填写室内印发的论著投递登记表,每位作者都必须在上面签字,并送实验室研究组组长处备案。不符合上述手续发表的论著,不计入绩效考核范围,并不予报销有关费用。禁止论文一搞多投。

六、     实验室人员应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实验室,以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度报告中,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    实验室人员在发表文章时应署实验室的名称。论文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项目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对非作者在论文中所作的辅助性工作,如参与实质性讨论、提供数据、修改文稿等,应在论文开头或结尾处适当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