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沈杰、陆惠民、黄有亮等三位老师被江苏省高院聘为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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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3   动态浏览次数:33

编者按:为提高建筑工程类案件审理质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聘请了25名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担任建设工程案件特邀调解员。这在江苏省是第一次。我系沈杰、陆惠民、黄有亮三位老师受聘为江苏省第一批建设工程案件特邀调解员。



25名建设工程专家被省高院聘为特邀调解员   

   

2015-09-17  南京晨报(第A12版)

晨报讯(记者 冒群)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为提高建筑工程类案件审理质量,聘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曹良春、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沈杰等25名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担任第一批江苏省建设工程案件特邀调解员。建设工程案件特邀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接受法院的委托,协助调解部分建设工程案件;接受法院对建设工程专业问题的咨询并进行解答。
     
特邀调解员有权旁听建设工程案件庭审,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法院对于特邀调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反馈。特邀调解员对于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审判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院应当为特邀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调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向受邀请的特邀调解员出具邀请函。法院应当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人员情况以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于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