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与法律研讨会(第四十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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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18   动态浏览次数:8

2016416日下午,由东南大学工程法研究所主办的第四十期工程与法律研讨会在四牌楼校区中山院111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法学院以及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学院的师生共30多人。研讨会由我院黄珺同学主持。

首先,法学院周宇昕同学做了题为“基于司法案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的演讲。周同学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实案分析批复所规定的期限及起算点、承包人优先权与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冲突三个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随后,我院徐小凤同学做了题为“基于时间维度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的演讲。分别从三个时间节点:起点(竣工)、经过(承包人催告)、时效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研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接着,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学院程碧华和雷祖亮同学分别对周宇昕和徐小凤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

研讨会最后,我校法学院叶树理老师和我院沈杰老师对两位同学的演讲提出了问题并与大家进行探讨,在进一步明确相关专业概念的基础上,结合他们多年的丰富经验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徐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