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11-16浏览次数:758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现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辩时间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
     学制为二年半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的3月10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末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硕士研究生答辩事宜,同一学科、专业答辩时间应相对集中。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要求
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按已有规定执行,由各学科、专业自行确定后,报学院(系)分管负责人审定。同一学科、专业的同一答辩期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固定。
三、延期答辩的要求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答辩者,学制为二年半的可于每年11月份、学制为三年的可于每年3月份到培养办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时间从学制结束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本通知从2007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研究生院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